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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乃添、黄伟萍与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添,黄伟萍,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46号原告:陈乃添,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黄伟萍,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添、黄伟萍诉被告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添、黄伟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瑞权承担。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