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春平诉周志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