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他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魏芝英、康建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魏芝英,康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执他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乐朋,党组书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魏芝英。被执行人康建生。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芝英、康建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0日认定被执行人魏芝英、康建生存在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寿费征字(2015)002-002号、寿费征字(2015)002-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分别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7632元,履行期限为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审查认定,2015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魏芝英、康建生送达了寿费征字(2015)002-002号、寿费征字(2015)002-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内亦未自动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寿费征字(2015)002-002号、寿费征字(2015)002-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寿费征字(2015)002-002号、寿费征字(2015)002-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魏芝英、康建生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寿费征字(2015)002-002号、寿费征字(2015)002-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程玉章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春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