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巍巍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邓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08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洁、赵晓丹,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巍巍,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生。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邓巍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邓巍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7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邓巍巍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