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青与袁凤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袁凤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53号原告:肖青,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管士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凤飞,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青诉被告袁凤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青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青负担。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