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宽甸万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宪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万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宪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13号原告宽甸万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润礼委托代理人冯艳被告张宪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万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宪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万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美霞代理审判员 董 妍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