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国庆与颜炳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炳青,林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炳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庆。上诉人颜炳青因与被上诉人林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21日,原审法院按照颜炳青预留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颜炳青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6月29日,本院再次按照颜炳青二审期间预留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邮件因地址不详且颜炳青拒绝接听电话而于2015年7月4日被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按照颜炳青二审期间预留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颜炳青提供的地址不详导致法院专递被退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知退回之日即2015年7月4日视为送达之日。颜炳青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炳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