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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纪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纪兴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刘建华,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纪兴明,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代理人:朱腾伟,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花,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纪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本案的权利义务一并在(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02号案中进行处理,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荧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燕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