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新民与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