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固原市区。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7月10日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K85**号小客车在固原市看守所门口起步变更车道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宁DE85**号小型面包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经提取被告人高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依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K85**号小客车在固原市看守所门口起步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宁DE85**号小型面包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经提取被告人高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依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的事实;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相关情况的事实;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检验报告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带被告人高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的事实及经专门机构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的事实;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高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5、道路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6、被害人吴海瑞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K85**号小客车在固原市看守所门口起步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宁DE85**号小型面包车相撞的事实;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基本情况,案发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8、赔偿协议书,收据,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爱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维功审 判 员 刘耀文人民陪审员 赵 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