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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肖丽温与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温,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716号原告肖丽温,女,汉族。被告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肖丽温诉被告沈阳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荆彤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丽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丽温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