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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樊凤平与被告李忠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樊某,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钟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席秋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