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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海与臧利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臧利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王海,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臧利波,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臧利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吉AJD9**号雷克萨斯牌轿车及吉AD71**号奥迪轿车,并提供自有吉ABH2**路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臧利波所有的吉AJD9**号雷克萨斯牌轿车一台及吉AD71**号奥迪A5轿车一台。查封原告王海提供担保的自有吉ABH2**路虎车辆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