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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郊夏茅。法定代表人腾逸博(AnthonyCraigBlack),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双志,郭玫莹,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1层M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厦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 李 少 锋人民陪审员 程 祖 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晓 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