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48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女,1990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万达广场“大玩家”溜冰场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三星牌NOTE4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涉案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人民陪审员 王国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