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邵明圣诉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圣,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邵明圣,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云吉,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鹏,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原告邵明圣与被告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君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明圣的委托代理人曹云吉、被告秦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明圣诉称:2012年3月起,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双方于2015年1月10日结算,被告拖欠利息320000元。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秦鹏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明圣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明圣利息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秦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君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千甲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