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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白桦与朱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白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何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