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春文、高计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文,高计才,褚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文,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计才,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褚惠全,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文与被执行人高计才、褚惠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