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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敬华诉张璞、郑瑞华、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华,张璞,郑瑞华,胡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黄敬华,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被执行人张璞,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瑞华,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被执行人胡建英,男,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敬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璞、郑瑞华、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瑞华名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