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国玉与张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玉,张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王国玉。被告:张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玉与被告张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395元,由原告王国玉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