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辉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辉(绰号三洋子),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辉及其辩护人管立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7月某日,崔继权(已判刑)给被告人高辉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杨洪伟(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高辉打电话给杨洪伟告诉崔继权要购买冰毒10克,并让杨洪伟给崔继权打电话。后杨洪伟将10克冰毒送到崔继权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华隆一区的家中,崔继权付给杨洪伟6500元,杨洪伟将其中的1000元给了高辉。2.2010年的一天,台春艳(已判刑)给高辉打电话,让其帮忙买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高辉联系杨洪伟卖给台春艳冰毒,杨洪伟将10克冰毒送至台春艳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北龙艺花园的家中。台春艳付给杨洪伟6500元。杨洪伟将其中的1000元给了高辉。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高辉的户籍证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同案行为人崔继权、台春艳、杨洪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高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居间介绍并牟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高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高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高辉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0年7月某日,崔继权(已判刑)给被告人高辉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杨洪伟(已判刑)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高辉联系,杨洪伟向崔继权出售10克冰毒并送至牡丹江市西安区华隆一区崔继权的家中,崔继权付给杨洪伟6500元钱,之后杨洪伟将其中的1000元钱给高辉。2.2010年的夏季某日,台春艳(已判刑)给被告人高辉打电话,让其帮忙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高辉联系杨洪伟,向台春艳出售10克冰毒并送至牡丹江市西安区北龙艺花园台春艳的家中。台春艳付给杨洪伟6500元钱,杨洪伟将其中的1000元钱给高辉。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高辉在鸡西市滴道区农村信用社门前被鸡西市公安局东兴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29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押解回牡丹江市。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高辉的户籍证明,证实高辉的自然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7月7日,杨洪伟、崔继权、台春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另证实台春艳从杨洪伟处购买后进行贩卖的冰毒被缴获后鉴定检出成份甲基苯丙胺。3.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及高辉被抓获的过程。4.同案行为人杨洪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夏季某日,高辉打电话说崔继权要买冰毒,让其与崔继权联系,其与崔继权联系后,将10克冰毒送到西六条路华隆小区崔继权家中,崔继权给其6500元钱。几天后,其将1000元给了高辉。同年7月中旬某日,高辉给其打电话说台春艳要买冰毒,让其与台春艳联系,之后台春艳打电话说要买10克冰毒,商定650元1克,其将10克冰毒送到西二条路北龙艺花园台春艳家中,台春艳付给其6500元钱,后其将1000元钱交给高辉。5.同案行为人崔继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6月某日,其给高辉打电话,让他帮助联系杨洪伟购买冰毒,后来杨洪伟给其打电话,其说要买10克冰毒,杨洪伟将冰毒送到华隆一区其家中,其给杨洪伟6500元钱。6.同案行为人台春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的一天,其给高辉打电话要买冰毒,让他帮助联系购买,高辉介绍杨洪伟,让其与杨洪伟电话联系,之后其与杨洪伟打电话联系购买了冰毒。7.被告人高辉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六七月份某日,崔继权给其打电话,让其帮他联系买10克冰毒,其给杨洪伟打电话,杨洪伟说650元1克,其将价格告诉崔继权,崔继权同意后,其将崔继权的电话号给了杨洪伟,让他与崔继权联系。之后杨洪伟给其1000元钱。同年7月中旬某日,台春艳给其打电话,要买10克冰毒,其联系杨洪伟后,让台春艳与杨洪伟联系,后来杨洪伟告诉其,卖给台春艳10克冰毒,并给其1000元钱。8.高辉的辨认笔录2份,分别证实崔继权、台春艳是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人;台春艳的辨认笔录,证实高辉是帮助其联系购买毒品的人;杨洪伟的辨认笔录,证实高辉是帮助其联系贩卖冰毒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并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高辉帮助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高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魏起兰审判员 李世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美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