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本强与蔡厚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本强,蔡厚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曹本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住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蔡厚阴,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私营企业主,住南昌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蔡厚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厚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厚阴收入、银行存款157854.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