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魏振山与赵书江劳务雇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山,赵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510号申请人:魏振山,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赵书江,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魏振山与赵书江劳务雇佣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书江等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魏振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1.52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乐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乐执字第5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