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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绍柱与黄可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绍柱,黄可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章绍柱。被告:黄可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绍柱诉被告黄可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绍柱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绍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章绍柱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