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委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见旭申请大连市教育局赔偿非刑事赔偿立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见旭,大连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大法委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陈见旭。委托代理人:苗嵬,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教育局。赔偿请求人陈见旭于2015年7月7日因诉大连市教育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不属于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陈见旭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