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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七民一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国振与刘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振,刘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二七民一初字第2250号原告张国振,男,汉族被告刘磊,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振诉被告刘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振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振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