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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与张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张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144号原告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望仙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蒋金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广海,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广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广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石门县九九太浮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