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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史永保、张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史永保,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46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负责人潘立新,行长被执行人史永保,男,汉族,住获嘉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住获嘉县。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史永保、张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金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金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