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史永保、张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史永保,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46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负责人潘立新,行长被执行人史永保,男,汉族,住获嘉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住获嘉县。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史永保、张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金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金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