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培亮与谭俊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周培亮,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被告:谭俊春,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亮诉被告谭俊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培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周培亮负担。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