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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红曾与周书望、孙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曾,周书望,孙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2-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曾。被执行人周书望。被执行人孙如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书望、孙如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书望、孙如萍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红曾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本金280000元自2014年7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周书望、孙如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湖北星球置业有限公司还建给被执行人周书望、孙如萍且以周华安名义登记备案的位于星球商业中心·欧洲城邦小区13栋13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