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秦某与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84-2号原告秦某。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刘某。原告秦某与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辰龙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九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辰龙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 华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