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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卢某,工人,现下落不明。原告郭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一直不好。2007年至2008年,原告的母亲和父亲相继得××,原告去娘家照顾父母,被告不但不过问,还说原告把家中的钱给了原告父母,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11月,原告料理父亲的丧事,后一直没有回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双方分居时间较短,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认为,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卢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卢某某,现已成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共同债权。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俊 明审 判 员 刘 银 环人民陪审员 ��赵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剑 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