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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法初字第0056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向杜某某、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解某某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向解某某兑现10.1万元,下次9.9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起每月兑现4000元,直至兑现完毕。案件受理费237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杜某某、杜某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炳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香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