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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秦军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军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2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军利。2009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军利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军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秦军利在本市小店区体育西路天美新天地北门附近见被害人梁某将晋A×××××牌号的咖啡色宝马X1轿车停放在此处时未锁车门,遂将车门打开,盗走车内的1000元人民币及后备箱里面的80000元人民币、中华香烟一条。现赃款、赃物均未追回。经鉴定,被盗案发现场所提取的指纹为秦军利左手中指所留。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军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手印鉴定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军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8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军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军利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军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秦军利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