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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执民字第1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戚荣华、朱月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荣华,朱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善执民字第155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被执行人戚荣华。被执行人朱月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荣华、朱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朱月英名下的抵押房产,冻结被执行人戚荣华的应收款项,现被执行人戚荣华的上述应收款项尚未结算支付,其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善执民字第15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