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3年5月1日收养一女孩取名魏雨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收养女孩魏雨蒙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四、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褥各3床,床单、床罩、枕罩、毛巾被、帘子各2个,铝锅、门厅柜、大桌子、凉席、高压锅、电饼铛各一个,冰箱、洗衣机、气炉子各一台,凳子12个。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