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法杨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遂法杨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现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田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11,现住广东省遂溪县。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于2009年认识,××××年××月××日生育儿子田某乙。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儿子田某乙的抚养权给原告陈某,被告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满十八周岁;2、被告补偿损失费30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儿子田某乙(身份证号码:××)的抚养权归被告田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田某独自承担。二、被告田某补偿原告陈某生活帮助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仁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