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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8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荣芬与孟庆佳抚养费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芬,孟庆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816-3号申请执行人郭荣芬,女,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钢耐火材料厂东矿宿舍。被执行人孟庆佳,男,生于1970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荣芬与被执行人孟庆佳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庆佳因欠外债较多,暂无能力偿还,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章民初字第3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