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薛正权与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正权,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薛正权。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沙志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正权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648804.07元,并负担执行费188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洪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