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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阮小林与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启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林,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启友,郎怒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阮小林,男,生于1968年6月22当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南路天骄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266877-9。法定代表人张民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启友,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郎怒涛,男,生于1981年6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阮小林诉被告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启友,第三人郎怒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奇开、谢兴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阮小林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小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阮小林负担。审 判 长  戴晓东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