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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周世友与王东、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友,王东,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17-2号申请执行人:周世友,农民。被执行人:王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宋林,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林所有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