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梁洪涛与胡士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涛,胡士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梁洪涛,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宋颖,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士成,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涛与被告胡士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梁洪涛负担。审判员 彭现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