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超宇燃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京华海运有限公司、山东程宇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超宇燃化有限公司,日照京华海运有限公司,山东程宇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36号原告:日照市岚山超宇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潘庄一村。法定代表人:韩敬义,经理。被告:日照京华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北侧。被告:山东程宇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207号贵和大厦26楼2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岚山超宇燃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京华海运有限公司、山东程宇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岚山超宇燃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超宇燃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超宇燃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王兴友人民陪审员 高新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睿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