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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王大闯孙小进由晓艳刘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王大闯,刘文忠,由晓艳,孙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被执行人王大闯。被执行人刘文忠。被执行人由晓艳。被执行人孙小进。上列当事人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暂时亦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