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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执字第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万创基与崔志光、崔志明、崔冠荣、东莞市利澳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创基,崔志光,崔志明,崔冠荣,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创基,男。被执行人崔志光,男。被执行人崔志明,男。被执行人崔冠荣,男。被执行人: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村利澳花园。法定代表人:崔志明。申请执行人万创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2)东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光、崔志明、崔冠荣、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府国用(1995)第特304号土地及东莞市利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府国用(2004)第特225-4、9、10号土地,该四宗土地拍卖款为人民币3.13822亿元,并扣划利澳实业银行账户存款3567.34元,可执行分配财产共313825567.34元,扣除优先支付的款项250,002,791.34元(执行费381221.95元、诉讼费3448390元、评估费157483元、测绘费67458元、税款32305111.3元、中国工商银行虎门支行抵押贷款本息167194001.74元、广发银行东莞分行抵押贷款本息46439197.35元、蔡银娣经济补偿金9928元),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债权无可分配财产,东莞市利澳实业有限公司的一般债权可分配财产为63822776元。依据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万创基受偿债权18431105.214元,未受偿债权为53108894.78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利澳实业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利澳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利澳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