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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6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瑜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南湖花园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南湖花园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6745号原告张瑜,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普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晏勇(特别授权),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南湖花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湖滨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126-5。负责人李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渝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湖花园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