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禹法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军与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程军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4)禹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存款140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