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雪平与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雪平,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平。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进峰。陈雪平与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雪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雪平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雪平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靓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