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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赖华昭、李金晨、李七生与王永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华昭,李金晨,李七生,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50号原告赖华昭,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原告李金晨,男,200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原告李七生,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永辉,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辉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永辉的银行存款10012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赖龙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