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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玫瑰湾7幢503室其租住房内,容留林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邱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嘉丽阳光广场5幢304室其租住房内,四次容留李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人邱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2015年2月10日,经已掌握该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邱某才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2015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邱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林某、龙某、戴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林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证、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仍多次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另其归案前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屠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